[24]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二)完善行政诉讼期限的建议针对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对行政诉讼期限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统一为1年。公益诉讼是指公民为维护公益,就与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能成为行政主体,但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行政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在确立受案范围方面,采取了两个重要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的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益。只有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起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再次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存在内在冲突。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
5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办了城市化与宪法发展研讨会,探讨城市化背景下的财产权边界等当下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宪法问题。回首百年,宪法学界发表了诸多回顾、纪念、反思辛亥革命的论文。也有学者就地方自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梳理了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认为我国的自治学说直到民国中后期才完成了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的转变,并将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视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学说嬗变的最大收获。有学者从整体上分析了财政国家的宪法类型和中国模式,认为在财政收入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等方面,我国属于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的混合形态,急需实现由计划国家向预算国家的彻底转型。
如10月22日至23日在西安召开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以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为主题,与会学者围绕社会转型与宪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大力实施,社会保障问题也成为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是社会救助的性质从统治者的恩惠转变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建立在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之上的宪法学开始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初步具备了独立的学术品格。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宪法对于刑事立法的价值指引、刑罚与基本权利保护的平衡、刑法修改与基本法律修改权等命题,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论证。
与此前的研究相比,宪法学界对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娴熟,在比较的视角上,许多作品从宏观研究转向具体微观问题的比较分析,并注重对国外理论的语境与历史源流的完整梳理,开始真正深入、全面地介绍外国法。也有学者分析了德国基本法中基本权利的限制模式,指出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构成了德国基本权利限制规范的内在机理。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六、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中国化2011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和中国化两个方面继续向前迈进。
并主张从征税权的行使、税收收入的使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征税权的合理划分等制度上进行建设和完善,通过财政立宪推进中国宪政进程。有学者从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义务出发,从制度性保障的角度论证了聚众淫乱罪的合宪性。
2011年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宪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以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发表的论文为分析对象,对本年度宪法学研究的一些热点问题做简要介绍。
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有用性、充足性和可得性的原则,在经济目标与社会保障方面追求平衡。2011年发表的一些论文,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都展现了宪法学研究的这种专业化与中国化倾向。还有学者探讨了部门法规范冲突的宪法调适问题,主张在部门法规范冲突案件中,法官应当依据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私法案件中适当引入公法规定而区分诸种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在公法案件中为维护公法秩序而酌情考量当事人私法行为之效力。对美国宪法学的研究也在继续深入,有学术刊物组织了关于美国企业法人的宪法权利的专题研究,关于伊利、比克尔、桑斯坦等美国重要宪法学者的司法审查理论也有专文探讨。也有学者探讨了我国宪法实施机制问题,通过对于宪法文本的解释和制宪史的考察,认为目前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深深的机关崇拜,而此种独断的解释模式会引发作为立法者的人民反对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之伦理困境,由此主张引入宪法商谈机制,经由放权实现商谈,通过商谈走出困境。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车船税法,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税收权的宪法控制作为财政立宪主义的核心,也成为宪法学者研究的焦点命题与基本立场。
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审查史内,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为纵向审查,即中央对地方的宪法审查。有学者认为,《逊位诏书》以屈辱而又光荣的逊位方式,把和平注入了现代中国立国之宪法性法律之中,总结和承载了晚清以来若干次或被动或主动的改良立宪运动,有效节制了革命激情主义的潮流,弥合了革命造成的历史裂痕。
如果对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进行合宪性解释,就不应将私密的多人性行为简单地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应建立理论框架与方法论,善于将宪法价值引入刑法案件的分析之中。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学 。
在今年的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以及发表的一些论文中,央地关系与立法权力是学者比较关注的研究领域。也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搜查与隐私权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的适用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中的具体问题。
造成这种保护程度上的差异的原因,需要探求规范目的背后的政治理论,1982年宪法修改的重要思想之一是特别重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因此宪法第四十一条给予监督权以高度的保护。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美国宪法学的一些问题也出现了新的认识。宪法学研究以面向中国实践为目标,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本使命。比较法上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比较研究,尤其是香港特区法院的基本法审查权与法律解释方法,业已成为大陆宪法学者关注的对象。
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人权条款的辐射下,性自由可以纳入宪法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刑法对私密的多人性行为进行限制是否具有正当的目的需要具体分析。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与中国化,还突出地表现在对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自觉与反思上。
在辛亥革命百年的纪念活动中,宪法学者们从历史、文本与现实三个视角思考了中国社会变迁中宪法、国家与个人的关系。2011年,宪法学界出版和发表了诸多重要的学术著作和论文。
针对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研究进路,学术界开展了自由的学术争鸣。在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时,有学者指出,现代国家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基本权的实现需要经历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既涉及历史与文本,同时也涉及宪法现实问题也有学者就地方自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梳理了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认为我国的自治学说直到民国中后期才完成了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的转变,并将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视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学说嬗变的最大收获。宪法学研究以面向中国实践为目标,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本使命。例如有学者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7年艾尔弗斯判决为例,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
总体而言,今年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宪法与刑法、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在德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既有从整体上对宪法解释规则与方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属性等德国宪法学重要理论问题的探讨,也有对艾尔弗斯判决、第二次堕胎判决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重要判决的专门分析。
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既涉及历史与文本,同时也涉及宪法现实问题。
2011年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宪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价值源自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结合,而中国宪法学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是必须面向时代精神价值,通过具有整合性的宪法解释将宪法的规范含义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结合起来,既保持变通性,又不失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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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之间权力的相对不平衡以及面临问题的差异性使得政府本身也存在着分化,工会、妇联等组织作为我国宏观政府系统的构成部分,显然距离权力中心比较远,因此感受到社会变迁的冲击和由此带来的部门生存发展的危机感也就越强。
即便是劳动教养监督,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问题,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很难令人满意。
最后,在涉及到司法解释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时,需要处理理解法与续造法、司法权与立法权的敏感宪法问题,因此在发布司法解释的时候,对于一些敏感条文,最高院也会尽量寻求从立法本身获得正当性,比如起草者对200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作出如下正当性的说明:法律规定,是制定司法解释的有效依据。
范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